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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1、在购买人寿保险后,您可以享有的服务
  2、万不得已退保时,怎样能将损失降到最小?
  3、保险合同变化,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会有损失吗?
  4、保险公司应提供哪些售后服务?
  5、对于保户的利益来说,保险公司永远不会倒闭

购买人寿保险后,您可以享有的服务:

  --续期保费的收取
  对于分期交纳的保费,您可以亲自到保险公司交纳,或者委托银行自动转帐,也可以让保险公司派业务员上门收取。
  --更改保单
  您通过申请,可更改险种名称(限于可转换险种)、保险金额、交费方式、个人住址、受益人,更正投保人、被保险人个人资料(如姓名、性别、出生年月、年龄等),增减附加险。
  --保单复效
  如果您在规定的宽限期届满仍未交纳保费,则保单会失效(或称停效),但在二年之内,您可以申请复效。办理复效需符合一定条件并需补交所欠的保费及利息。
  --取消或减少额外保费
  如果被保险人因为职业或健康状况发生变化,风险减少时,可以申请取消或减少投保时额外附加的保费。如由建筑工人变为商店店员或原有重大疾病的治愈等,都可使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减少,因此您有理由申请减少保费。
  --转移保险关系
  如果您的住址发生变动,需要办理保险关系迁移的,保险公司可以提供这项服务。
--退保
  如果您想退保,除保险条款有特别约定外,您可以随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。 对于含有现金价值的保单,保险公司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(终止保险合同申请书)之日起30天内,退还保单所规定的现金价值;对于其他保单,保险公司应在扣除有关费用后,退还保险费。
  --挂失、补发保险单
  如果您的保单不慎遗失或损毁,可申请挂失并补发。
  --保单贷款(视保险合同约定)
  有的险种赋予您保单贷款的权利,即您可以在保单具有的现金价值限度内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。有的长期性保单可能积存有大额的现金价值,如果您临时需要一笔资金缓解烯眉之急,您购买的这种保险就提供了很大方便。
  --自动垫交保费(视保险合同约定)
  如果您购买的险种具有"自动垫交保费"的规定,并且您事先没有以书面形式作反对声明,当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,而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又足以垫付当期的保险费及利息时,保险公司将为您自动垫交保险费及利息,以维持保单继续有效。
  --咨询与投诉
  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部门一般设有专人负责受理保户的咨询和投诉。如果您遇有疑问或不满,可以以电话、书面或访问等形式进行询问或投诉。随着保险业的繁荣和发展,保户还有机会享受到一些全新的服务项目。例如,有的公司已经开始为保户提供各种形式的急难援助服务。

万不得已退保时,怎样能将损失降到最小?

  还是要劝您一句:能不退保就别退保。
  如果您实在万不得已,笔者献策六条供您参考:
  1、变更缴费方式或更改险种;如将年缴变更为季缴、半年缴,将高费率险转变成低费率的高保障险;
  2、申请保单贷款,从保险公司取得周转资金暂付保费;
  3、变更为定期保险,在不变更原保额前提下,可为保单累积价值准备金,采用一次付清方式购买定期寿险;
  4、降低保额,保障不变,降低现有寿险保额,改以低保费的产品替代;
  5、使用保费自动垫缴,保险公司可于保单价值准备金内,自动垫付应付的保费和利息,使保单继续有效;
  6、采用减额付清方式,降低原保单的保险金额,以保单现金价值一次缴清新保单的保费。
  如此六招,可将客户损失降为最小。

保险合同变化,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会有损失吗?

 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包括三部分内容:投保人交纳的纯保险费;已交纳纯保险费的积累利息;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而放弃的纯保险费及其利息,应该由受益人享受的利益。对被保险人来说,上述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,故称之为不丧失价值。对保险人来说,无权将保险单上的先进价值占为己有,故又称之为不没收价值。
  保险人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,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处置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。

保险公司应提供哪些售后服务?

  当您和保险公司签定了一份保险合同之后,保险公司对您的服务才刚刚开了个头。保险公司将提供下列服务:
  办理理赔;
  发送养老金、年金等;
  派发现金红利;
  向保户收取续保费;
  应保户要求更改保险单内容;
  递送各种通知;提供各种咨询。

对于保户的利益来说,保险公司永远不会倒闭

  1、《保险法》第八十四条规定: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,除分立、合并外,不得解散。
  2、保险公司注册资金的20%必须是作为保证金存入国家指定的银行;
  3、保险公司必须按人寿保单的全部净值提取责任准备金;
  4、保险公司必须按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;
  5、即使某一家保险公司难以为继,国家也会指定其它保险公司继续承担责任,决不让保户的利益受损。《保险法》第八十七条规定: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消 的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,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,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;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,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。
  6、永远向保户负责是保险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。